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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药事服务费按中标药品价格10%收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1970-01-01  来源:中国医药报  作者:wang  浏览次数:50
核心提示:《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通过实行药品购销差别加价、设立药事服务费等多种方式,逐步改革或取消药品加成政策。药事服务费如何收取?陕西省政府近日下发文件,在药品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以下简称“三统一”)试点工作中,基层医疗机构可以在中标价格的基础上,统一加收10%的药事服务费;承担配送药品企业可以在中标价格的基础上,平均加5%的配送服务费。

  “过去老百姓总觉得医院药费贵,是因为药品从出厂到老百姓手上,可能已经加价30%甚至40%,而实行药品‘三统一’后,基层医疗机构按照药价的10%加收药事服务费,药品价格将大大降低。”陕西省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人员解释说。
 
  据了解,陕西省将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依法监督、公平公开、竞标竞价、合同配送”的原则,对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实行“三统一”。从6月5日起,宝鸡、榆林市将率先试行《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管理办法(试行)》,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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