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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非试点医疗机构不得零售中药颗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11  浏览次数:99
核心提示: 外购散装中药饮片换个包装就上市、掺杂使假、染色增重等问题一直出现在中药饮片的生产、经营等环节。我省日前发出通知,将进一


 外购散装中药饮片换个包装就上市、掺杂使假、染色增重等问题一直出现在中药饮片的生产、经营等环节。我省日前发出通知,将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的质量监管。从10月1日起,湖北省将严查中药饮片生产、销售等环节,并规定中药配方颗粒只在试点医疗机构销售。

  省内只售达到硬性标准的中药饮片

  我省是中药材大省,中药资源居全国第五,但近年来不少药材在外地贴牌后返回湖北销售现象严重,甚至有个别生产企业在个人处购进中药饮片,加工包装或改换标签再出售。为此,我省近日出台意见,对中药饮片质量加强监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介绍,从10月1日起,凡在我省市场销售的中药饮片,必须符合法定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所生产的中药饮片必须按照法定标准逐批进行全项检验并留样,省内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未按法定标准逐批全项检验合格的饮片品种,一律不得出厂销售。

  我省明确,严禁未取得合法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从事中药饮片生产,严禁药品经营企业从事中药饮片分装、改换标签等行为;严禁从中药材市场或其他不具备饮片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违法采购中药饮片。

  而医疗机构从生产企业采购中药饮片的,必须要求其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及所购批次产品的纸质或电子版合格检验报告书;医疗机构加工少量自用特殊规格饮片,应及时将品种、数量、加工理由和特殊性向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中药配方颗粒不得随意销售

  由于中药配方颗粒目前仍处于科研试点研究阶段,因此,仅限于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6家试点企业生产,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同意的医疗机构方可作为临床试点医疗机构使用。

  据悉,我省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中药配方颗粒。严禁非国家定点的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销售中药配方颗粒、严禁药品批发企业配送无检验报告或不合格的配方颗粒、严禁不具备临床试点资质的医疗机构使用配方颗粒。

  我省还规定从10月1日起,凡销售中药饮片的省内外药品经营企业,应主动如实向其销售区域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企业许可资质信息和销售人员信息。各级监管部门及相关企业、医疗机构应逐步建立在我省销售中药饮片的供应商的质量信用档案。

 
关键词: 中药颗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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