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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情况下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举证”责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1970-01-01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wang  浏览次数:36
核心提示:昨天,中国人民大学和市一中院联合举行了“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理论、实践与立法研讨会”。会上,侵权责任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浮出水面,草案细化了交通肇事、产品纠纷等各种侵权责任,在医疗损害责任一章中,还特别规定了医疗机构隐匿医学文书等三种推定性医疗过错,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责任。

    草案共列出12章、92条法律条款,其中,特别提出了产品责任、机动车肇事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常见侵权纠纷,还首次单独列出高度危险责任、动物损害责任及物件损害责任等日益多发的民事纠纷。
 
    在医疗损害责任中,草案规定在三种情形下,即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规定、隐匿或拒绝提供相关医学文书和资料、伪造或者销毁相关医学文书和资料的,采取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医务人员具有过错。这一规定,将极大减轻患者的举证责任。
 
    一般而言,我国司法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但基于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现状,患者明显处于弱势,即使其在医疗机构受到损害,也很难从医疗机构提取相关证据。因此,草案将医疗过错举证责任归之于医疗机构,医院能够证明的就可以免除责任,不能证明的就可以推定其存在医疗过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007年,本市发生了一起因“拒绝签字”导致的孕妇李丽云死亡的悲剧。针对类似事故,草案也首次做出具体规定,一方面规定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即医务人员必须把手术等情况告知患者或者近亲属,并征得其书面同意。另一方面还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医院难以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种“两手准备”的规定,能够最大限度保护患者的人身、生命安全。
 
    此外,草案还特别列出地铁交通事故、动物园动物伤人等特殊情形的侵权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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