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QQ:405738405  |    |  客服中心  |  网站导航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市场动态 » 正文

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 3月中旬前开展专项检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1970-01-01  来源:医药网  作者:wang  浏览次数:34

 近年来,医疗美容行业取得了较大发展,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医疗美容行业存在着准入标准不高、人员素质偏低、质量管理不严等问题,与医疗美容相关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屡屡发生,甚至出现因接受医疗美容服务而导致死亡的严重事件。为此,卫生部下发通知,就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工作提出了若干要求。

 
  通知要求,对医疗美容机构的监管要做到"底数清、项目明、全公开、责任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各级各类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进一步提高依法执业的意识,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技术水平,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严格执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制度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核心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目录》的要求,对辖区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美容机构和医疗机构内设的医疗美容科室的诊疗科目、人员、设备、医疗美容项目等情况进行核查,严把"准入关"。对于达不到标准的医疗美容机构或医疗机构内设的医疗美容科室,要坚决予以取缔。各地卫生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的注册信息与卫生部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有遗漏和错误的,要及时补充和修正。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医疗美容机构名单及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等信息。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2011年3月15日前,组织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检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分级管理原则,有关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美容机构和医疗机构内设的医疗美容科室的执业行为以及主诊医师的执业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查处超出备案的项目范围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违法发布医疗美容广告、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违法行为。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和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违法医疗美容广告的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通知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011年3月底前将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检查结果上报卫生部,卫生部将组织专家对医疗美容服务监管工作进行抽查。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购物车(0)    站内信(0)     新对话(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