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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释义(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4-24  浏览次数:58
核心提示:第九条 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

第九条  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医医疗机构的定位的规定。
   
    中医药学以其独特的理论体系和丰富的临床实践,形成鲜明的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坚持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是继承和发展中医药的关键。
    针对目前一些中医医疗机构中存在的“中医西化”现象,本条规定,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充分体现中医药特色。

    一、中医药学在理论、临床、应用上有着鲜明的特点和优势   
    整体观念、辨证论治是中医药理论体系的核心,并以此使中医在防治常见病、多发病和某些疑难重症方面,具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中医诊疗手段简便而丰富,临床疗效好,副作用小,用药服务方便,费用相对低廉,易于接受,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中医药学在理沦、临床、应用上的这些特点,使中医药在预防、保健、养生、康复等方面构成其特色与优势。

    二、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要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在继承的基础上不断创新,不断发展
    中医药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具有其自身发展规律。江泽民同志曾指出:“要正确处理好继承和发展的关系,推进中医药的现代化。”中医药事业要不断发展,必须遵循自身发展规律,关键是正确处理继承、发展与创新的关系。既要积极运坩传统理论和方法,又要善于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多学科的交叉、融合与渗透;要坚持理论上有新的发展,实践上有新的创造,不断促进中医药事业和学术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的现代化。

    中医药要善于汲取自然科学研究的成果,为中医药基础研究和中医临床诊疗提供新思路、开辟新途径;要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实现中医诊断辩证及疗效判断标准的规范化和客观化,推进中医药的现代化。
    中医药要特别注重与现代医学的结合,做好中西医结合工作。中西医结合是党的中医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党和政府将“大力发展中医药,促进中西医结合”列入国家“十五”计划,《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中西医要加强团结、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促进中西医结合。”中西医结合是继承发展中医药的重要途径,其基础和前提是继承中医的学术思想.目的是提高临床疗效。中西医结合不是简单相加,更不是以西化中,而是取中西医之长,实现更高水平的发展和创新。

    三、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和优势,符合中国的国情
    当前,随着人类健康观念的改变、疾病谱的变化以及医学模式的转变,人类对于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的需求日益提高。在世界范围内,回归自然、重视传统医药已经成为潮流,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和优势正适应了这一潮流。在我国卫生事业中,中医药具有简、便、验、廉的特点,深受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村群众的欢迎。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和优势,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符合中国的国情。中医药的继承与发展,不仅要坚持遵循自身发展规律,而且要按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和健康需求,不断向新的领域拓展,为维护人民的健康做出新的贡献。

    第十条  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中医医疗服务的规定。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以满足人民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以人的健康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乡镇)为范围、需求为导向;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一体,提供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基层卫生服务。
    规定基层卫生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充分体现了国家的中医药政策,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对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方便群众防病治病,降低医疗成本,有着积极的作用。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包括以城市为中心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以农村为中心的乡镇卫生院。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方便覆盖的区域,以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补充。
    中医药强调预防保健,因病施治,与社区卫生服务内容相吻合;中医药具有的安全有效、费用低廉特点,与社区卫生服务“便捷、经济”的特征相一致。中医药具有疗效稳定,副作用小的优势,不仅深受群众的欢迎,而且使—些慢性疾病患者对中医药服务形成了固定需求,使中医药在社区具有广泛的市场。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大力发展和切实加强中医药工作,有利于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的实现,有利于发挥中医药优势,有利于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卫生服务需求,有利于提高人民健康水平,降低医疗卫生费用;体现了社区卫生服务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根本宗旨。

    二、乡镇卫生院是农村基层卫生服务的主体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在总人口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农村卫生工作是我国卫生工作的重点;提高农村卫生服务水平,关系到保护农村生产力、振兴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可以说“没有农民的健康,就没有全社会的健康”。乡镇卫生院是农村县、乡、村三级卫生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县和村两级卫生组织之间桥梁,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农村社区初级卫生保健的业务组织者和主要实施者。
    中医药有着深厚的文化背景,拥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特别是在农村,中医诊疗以其简、便、验、廉、安全有效的特点,深受农民的喜爱。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中的作用,就必须积极加强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室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农村中医药工作中的枢纽作用。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特别是中心卫生院要逐步形成中医专科(专病)特色和优势。
    要充分发挥县级中医医院在农村中医药工作中的龙头作用,加强中医专科(专病)建设,提高诊疗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利用现有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开展与乡村卫生机构纵向的中医药业务技术合作。要增强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功能,积极运用中医药诊疗技术,特别是简便价廉、安全有效的中医药疗法防治疾病;至少有一名能中会西的乡村医生。要积极利用当地中医药资源,切实降低医疗成本,最大程度满足广大农民的医疗健康服务要求,切实让广大农民受益。

    第十一条  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医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规定。

    为了防止某些个人以中医的名义欺骗群众,危害人民健康、损害中医的声誉,本条规定需严格中医从业人员的资格准入制度,并强调了执业证书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任何中医从业人员,均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

    一、中医从业人员执业准入的规定
    中医从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药师(士)等。国家对中医从业人员实行执业准入制度。有关中医医师、中医护士、中药师的执业资格、考试办法、执业注册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的相应条款执行。

    二、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人员以及确有专长人员执业准人的规定
    师承是中医的特色之一。几千年来,中医以师承的方式培养了大量人才,其历史功绩已得到肯定。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承认师承方式,允许师承方式继续保留,以发挥更大的作用。但师承人员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这也是规范中医从业人员队伍的需要,杜绝某些没有中医知识、技能的人打着“名师弟子”的旗号危害人民健康、损害中医名声。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人员以及确有专长人员的执业准入,依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

 
关键词: 中医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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