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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解读(5)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4-24  浏览次数:173
核心提示:二十九、在经费投入上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近年来,中央和地方财政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投入力度不断
  二十九、在经费投入上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财政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一是安排中医药部门公共卫生专项资金。自2004年开始,财政部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安排中医药部门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并逐年加大支持力度。截至2008年,财政部共安排中医药部门公共卫生专项资金22.5亿元,支持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建设、中医医院中药制剂能力建设、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农村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建设等共计14个项目。二是安排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根据《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2005-2008年,中央财政共安排10.8亿元支持498所县中医医院(含61所民族医院)的业务用房改扩建或基本医疗仪器设备的配置。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医药局开始实施《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规划》,计划到2011年前,中央安排45.3亿元重点支持16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以及320所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业务用房改扩建和必需医疗设备的配置。截至2008年,中央已安排17亿元支持171所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建设和业务用房改造。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工作中,中央又将县级中医医院建设纳入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中予以重点支持,目前已安排11亿元支持86所县中医医院(民族医院)的基础设施建设。三是加大科研投入力度。“十五”以来,国家共投入科研专项资金7亿余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具体情况为:“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973中医理论基础研究专项、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项目、社会公益研究专项和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等有关重大计划和专项。

    三十、保障公立中医医院更好地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财政补助政策有哪些?
    公立中医医院既要坚持维护公益性和社会效益原则,也要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目前,由于财政补助不到位,中医药服务项目的价格不合理,“以药补医”和“以西补中”的机制,不但难以维护其公益性,也严重制约了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要在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中,通过强化政府责任,增加投入,转变机制等措施,使公立中医医院更好地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更好地维护公益性质,更好地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一是要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医院在投入上予以倾斜的政策;二是要通过试点研究制定有利于公立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具体补助办法,促进中医药服务的提供与利用;三是合理确定中医药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充分体现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

    三十一、如何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充分体现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
    目前国家规定的现行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124项。根据调查和成本测算,在现行的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近2/3的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处于亏损,未能充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必须予以调整。一是增加中医药服务收费项目。加强对现行124项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的细化拆分,同时积极协调将中药饮片调剂等一些体现中医药技术劳务特点的项目纳入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目录;二是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的价格标准。加强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的成本核算,对现行价格标准低于实际成本的项目进行适当调整,使其收费价格基本能弥补服务成本;三是探索建立中医药服务政策性亏损财政补贴制度。开展试点研究工作,探索建立中医药特色优势诊疗项目财政亏损补贴目录、方式和补贴标准。

    三十二、如何理解医疗保障政策和基本药物政策要鼓励中医药服务的提供和使用?
    中医药临床疗效确切、预防保健作用独特、治疗方式灵活、费用比较低廉,与基本医疗卫生的特征十分吻合,为此,《若干意见》提出医疗保障政策和基本药物政策要鼓励中医药服务的提供和使用。一是要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机构范围;二是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三是要总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鼓励中医药服务提供和使用的相关政策,完善有利于鼓励中医药服务提供和使用的医疗保障支付政策;四是按照中西医并重原则,合理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中药品种,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价格制定、临床应用、报销比例要充分考虑中药特点,鼓励使用中药。

    三十三、如何加强中医药法制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
    中医药法制建设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制度保障。1982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为中医药发展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使我国有了专门的中医药行政法规。目前,《中(传统)医药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下一步中医药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一是加快推进中医药立法进程,做好中医药立法专题研究和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二是加强中医药法律法规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内容完备、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统一协调的中医药法律法规体系。三是推进中医药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四是深入开展中医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中医药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素质。
    中医药是我国自主创新的优势领域,也是我国传统知识保护的重要领域,要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的引导,提高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和利用的水平,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一是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中医药专利审查标准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二是要研究制订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逐步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三是加强中药道地药材原产地保护制度建设,在完善现行的原产地保护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中药道地药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将道地药材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

    三十四、如何加强中医药行业的规范与管理?
    中医药事业发展涉及到多部门、多领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一是要在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机制下,加强中医药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强中医药行业的统一规划,推动按照中医药自身特点和规律管理中医药;二是要加强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发挥信息技术手段对改善国家对中医药服务的管理的积极作用,提高中医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效益。通过建立综合统计制度,了解和掌握中医药行业的基本数据,通过进一步分析研究,为规划实施、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撑;三是加强中医药标准化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标准化的技术基础和引导行业发展的作用,构建覆盖基础、技术、管理等多个领域的中医药标准体系,重点推进中医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诊疗指南的研究制定,加强中医药标准的实施推广工作。同时,面向国际,充分利用各个平台,推进中医药标准向国际标准转化;四是加强中医药执法监督,充分履行市场监管职能,打击假冒中医名义非法行医、发布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以及之手假冒伪劣中药的行为,维护好中医药的良好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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