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QQ:405738405  |    |  客服中心  |  网站导航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国家药监局:要做好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1970-01-01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作者:wang  浏览次数:54
核心提示:6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一步做好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行为。

        国家药监局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两高司法解释”为契机,掀起打假风暴;加强沟通联系,做好案件移送工作;严禁“以罚代刑”,强化监督和责任追究;加强技术力量建设,保证司法机关办案需要。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的,以及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委托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设置或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药品检验。

  对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或者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以及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可以直接认定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不需检验,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购物车(0)    站内信(0)     新对话(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