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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定价步入"用证据说话"时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1970-01-01  来源:慧聪网  作者:wang  浏览次数:49
核心提示:“以后药品定价将‘凭证据说话’。”国药控股运营管理部高级行业研究员干荣富在看了《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意见》(下称《意见》)后如是说。

    自《意见》发布以来,整个医药产业链的利益攸关者都在试图解读这一新政及其对行业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今后药企若想享受定价优惠,将必须拿出“证据”,用“证据”来说话。

    证据一:是否满足创新优质

    依照《意见》要求,今后药价主管部门在合理审核药品成本基础上,将根据药品创新程度,对销售利润实行差别控制,并且允许创新程度较高的药品在合理期限内保持较高销售利润率,以促进企业研制开发创新药品。这就意味着企业必须拿出“创新程度”的证据来争取政策的惠泽。

    至于仿制药的定价机制,《意见》指出,国内首先仿制上市的药品,其价格将参照被仿制药品价格制定;被仿制药品在国内尚未上市的,首先仿制药品的价格依据其合理成本制定。而对于再仿制上市的药品,价格将按照低于首先仿制药品价格的一定比例制定。

    对此,干荣富向《医药经济报》记者表示,上述政策将促进药物创新、引导仿制药品有序生产和竞争,对创新药和首仿药进行鼓励,真正有创新或首仿能力的企业将会受益,因而对制药工业发展来说具有积极意义。

    但干荣富同时指出,药品以后还是按照通用名来定价,并要看质量。因此,不论是新药、首仿药还是保密药,这些药品要享受定价扶持,也必须拿出“优质”的证据。

    证据二:是否符合药物经济学

    此外,由于《意见》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药品差比价规则,合理确定同种药品中代表剂型规格品及价格,其他剂型规格品价格按照规定差价或比价关系制定。同时,还将对可替代药品定价逐步引入药物经济性评价方法,促进不同种类药品保持合理比价关系。这就意味着以往通过简单改剂型争取“新药”定价优惠的操作手法将被一票否决,企业想要争取定价扶持时,可能需要拿出“药物经济性”评价的证据。

    有专家向记者表示,早先业界一直在争论的内外资药品价格悬殊问题,《意见》实际上已经给出了解决方案,即对创新药品逐步引入药物经济性评价的方法。其具体操作的思路是:那些过了专利保护期的原创药品必须符合设置的定价门槛,才能继续享有“特权”。否则,将执行与仿制药相同的定价,不再享受价格优待。而上述“符合设置的定价门槛”其中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符合药物经济学。

    记者在第62届全国药交会上注意到,对于此次国家药物价格的调整,一些国有大型制药企业已经有所行动。广药集团副总经理李楚源向记者表示,其公司已经着手对公司进入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展开药物经济性评价,以期通过药物经济学的科学解释,与商业伙伴展开更好的沟通。

    此外,为迎接《意见》出台引发的潜在挑战并从中寻找机会,类似西安杨森这样的合资或外资企业,在加大对终端普药市场拓展力度的同时,也表示将极展开药物经济学研究。

    三类企业面临阵痛

    干荣富告诉记者,《意见》总体而言对有创新能力的制药企业是有利的。

     “但对权威的普药企业甚至一些中小普药企业而言,他们将面临一定的降价危机;对于产品质量较好、之前享受单独定价且这次进入基本药物企业,尤其是其中的外资企业和合资企业,他们受的影响或更大些;此外,那些规规矩矩生产中药的企业,有的因目前其生产成本已高于零售指导价,也有影响。”

    除了上述因《意见》出台可能引发的“阵痛”外,一些企业还向记者表示,由于医保目录中的非基本OTC药品由地方定价,这将留给企业较大的运作空间。但这或将导致地方在定价方面出现保护主义。

    鲁抗辰欣董事长杜振新认为,本次价格调整带来的市场淘汰机制的变化需要被重视和研究。国家应该在符合国情的基础上,进行产业链各环节合理利润分配的再研究。

    一位医药行业老专家则向记者表示,由于基本药物实行按通用名统一定价,如何在基本药物制度体系下鼓励提高基本药物质量,须引起政府重视,比如,2010版药典增加了对部分固体制剂溶出度检查的项目,政府应对照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加强质量监管,并让“固体制剂溶出度”指标成为医保目录药品享受“优质优价”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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