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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管和邮政部门严防通过寄递渠道销售假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1970-01-01  来源:中国医药网  作者:wang  浏览次数:38
核心提示:近日,国家邮政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合作,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寄递渠道销售假药的行为。

  通知指出,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隐蔽、便捷的特点,通过网络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欺骗群众,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对广大消费者用药造成了威胁,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通知要求,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坚决遏制利用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一是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对制售假药问题严重地区实施严密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摧毁假药销售网络。邮政管理部门要督促邮政、快递企业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严禁在知道或者通过客观证据判断出他人在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情形下,继续提供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二是督促邮政、快递企业落实收寄验视制度,特别应加强对收寄批量药品的验视。个人交寄零散药品的,应提交购买药品的发票,仔细核对后办理寄递。对长期、大量和集中交寄药品的,邮政、快递企业应要求交寄人提供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红章)及交寄人身份证明等,不能提供的,可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后寄递。三是邮政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情况,对确有证据证明相关寄件人销售和寄递假药的,邮政管理部门要通知邮政、快递企业不予收寄。邮政、快递企业在收寄、投递过程中发现寄件人或者收件人的异常情况,特别是对个人寄递大批量药品的情况,要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四是规范邮政企业租赁邮政信箱的管理。邮政企业办理租赁手续时,要验视有关证照,并明确规定租赁人不得将邮政信箱转租他人。在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邮政信箱租赁人非法销售假药的确认函后,应立即对邮政信箱采取关闭处理,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租赁人的违法行为。五是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邮政、快递企业的监督检查。六是要充分发挥12305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电话的作用,积极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寄递渠道销售假药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确保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通知强调,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努力取得专项整治行动的胜利。要按照卫生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迅速行动起来,加强沟通协商,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同时,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共同研究制定防止通过寄递渠道销售假药的监管制度,提高打击假药工作的力度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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