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QQ:405738405  |    |  客服中心  |  网站导航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南省新农合转诊转院新规定出台 方便农民看病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1970-01-01  来源:中国政府网  作者:wang  浏览次数:100
核心提示:1月14日,河南省卫生厅下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表明,参合农民患病在本县(市、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间转诊时不需办理转诊手续。

    参合农民患病转至县(市、区)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所患疾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的;确诊后无条件治疗需要转往县外医疗机构诊疗的;因务工或其他原因在外地居住时患病住院的。转诊转院由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省卫生厅统一格式的转诊、转院审批表,报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批准后方可外转。县合管办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在办理转诊手续时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为农民指定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方便参合农民看病,规定强调,当参合农民因急危重症或在外务工、居住等原因无法进行正常转诊的,可先住院治疗,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向所在县(市、区)合管办备案报批。出院后,持所住医疗机构急诊证明或务工、居住证明,回所在县(市、区)办理报销手续。参合农民所在县(市、区)与转入医疗机构签订直补协议的,按照直补协议约定的转诊及报销程序办理。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购物车(0)    站内信(0)     新对话(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