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QQ:405738405  |    |  客服中心  |  网站导航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卫生部规定医院须与药企签订廉洁协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1970-01-01  来源:健康生态场  作者:健康生态场  浏览次数:43

 生意社1月18日讯 2012年全国卫生系统纪检监察暨纠风工作会议日前在京召开。会议强调,医疗机构必须与药品企业签订廉洁协议,明确不得收、送商业贿赂。

 
  会议指出,要推行医药购销廉洁协议制度,医疗机构与药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必须同时签订廉洁协议,明确不得收、送商业贿赂,并约定法律责任。要认真落实不良记录制度,对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及时列入不良记录,本省(区、市)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采购其任何产品。
 
  据介绍,目前存在价格虚高情况的6类药品主要是:进口合资药、抗肿瘤辅助药、心脑血管病用药、抗生素、变换规格剂型包装药和新进医保目录药。会议提出,今后要以决策权、基建权、采购权、人事权、财务权等为重点,对医院领导干部和行政科室等管理行为进行监控;同时以诊疗、用药、检查、收费等行为为重点,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
 
  会议强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行业发生的商业贿赂问题要决不护短、决不姑息。对发生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要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论是什么人,该待岗的待岗,该解聘的解聘,该吊销执业证书的吊销执业证书,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依法移送,并严格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会议还提出,将逐步提高医务人员总体收入水平,堵住商业贿赂这一“后门”,打开合法收入待遇这一“前门”。(张然)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购物车(0)    站内信(0)     新对话(0)